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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另有2项涉及修改法律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另有1项涉及修改《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将按程序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磋商,修改补充相关安排。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7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摘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6 | 境外公司申请向我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所需的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9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
7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成分、环境和食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的子项) | 农业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2年第8号,2004年7月1日、2007年11月8日、2016年7月25日予以修改) | 通过认证的、有资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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