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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37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浏览量:0

  

  

  巴特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溯源管理办法,保障肉食品安全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4年,自治区依据有关法律条例,颁布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36条规定“自治区对猪、牛、羊、禽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但农村牧区自宰自食的除外。旗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加工厂(场)派驻官方兽医,实施集中检疫”。

  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第32条之规定,依然保留了畜禽实行定点屠宰,实施集中检疫等内容。

  201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和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的通知》(内政发[2019]16号),明确了由盟市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畜禽屠宰厂(场)许可(颁发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事项。

  目前,在畜禽屠宰管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对畜禽屠宰厂(场)建设条件、定点屠宰证书和屠宰标志的颁发、派驻官方兽医集中检疫、日常监督管理等做了规定,屠宰环节的肉品出厂要有“两证”“两章”。

  近几年,我们按照畜牧法,依据国家制定的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时制定自治区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一步强化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保证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4-2027年)》。《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25年6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已提请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我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已建立了“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有力的保障了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对内蒙古要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进一步明确屠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各项屠宰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畜禽屠宰全过程管理,不断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关注,希望今后继续对我厅工作给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5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nmt.nmg.gov.cn/gk/zfxxgk/fdzdgknr/rdjy/202509/t20250908_2786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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