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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5年上半年农业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时间:2025-09-16作者:佚名 浏览量:0

  2025年全省农业农村部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三农”理念,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两个重点,强化执法办案,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大力推动农业综合执法质效提升。为发挥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承德市付某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在查处某便利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中,发现涉案农药(甲拌磷)残留超标的尖椒产地为承德市双滦区某村种植户付某。经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付某的大棚内现种植有豆角、生菜、芹菜、甘蓝,现场未发现尖椒。付某承认在大棚内种植过尖椒,并销售给某便利店,付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付某销售的尖椒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拌磷,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承德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农产品生产者,国家在《农药禁限用清单》和《食品动物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明令禁止使用的农兽药,不得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违规使用可能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二、沧州市青县朱某某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巡查中,在某村种植户朱某某的白菜地块旁发现1个已经使用过的农药袋,农药名称为“噻虫·吡蚜酮”(规格10克/袋),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72649。涉案农药登记标签的使用作物为水稻,白菜不在使用范围内。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噻虫·吡蚜酮”农药用于防治大白菜上的小菜蛾,购买该农药1袋,使用1袋,使用面积约0.5分地(33.3平方米)。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广大种植业产品生产者,农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扩大使用范围的行为将会被依法处罚。

  三、唐山市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鸡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4年11月,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高新区某村进行检查发现张某某有从事屠宰鸡的行为。经查,张某某于2024年11月28日购进活鸡并进行宰杀,且不具有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现场发现鸡胴体625只、共计890公斤,待宰活鸡2016只、共计4563.78公斤,鸡内脏124.60公斤、货值10307.98元。张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鸡屠宰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张某某立即停止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鸡屠宰的行为,关闭屠宰场所,没收蒸汽锅炉1台、活鸡宰杀烫毛机1台、降温池1个、剪刀1把、磨刀器1柄、台秤4台,罚款164927.68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鸡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无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鸡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沧州市河间市孙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2月,河间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称河间市某村孙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羊)屠宰活动。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并于当日立案。经查,当事人孙某某承认未经定点屠宰8只羊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河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拆除屠宰设施,没收羊胴体8只(203.2公斤)、羊副产品8套、屠宰刀具3把,罚款500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羊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无畜禽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羊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保定市高碑店市李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4月,高碑店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和高碑店市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行动对高碑店市某镇某村李某某家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家中进行生猪屠宰,当场查获当事人院内已屠宰猪胴体1头,屠宰工具4件。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李某某屠宰的生猪重200公斤,当日市场检疫合格生猪价格为每公斤19元,涉案金额3800元。经查,李某某此前售卖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生猪产品获利人民币665元。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碑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关闭屠宰场所,没收违法屠宰的生猪产品20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665元,罚款500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警示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要依法办理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无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相关资质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承德市某种子站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17日,承德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种子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经营的6个品种85袋玉米种子外包装上均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限期提供涉案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公告和采购、销售凭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3月27日,执法人员查询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涉案玉米种子的品种审定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没收违法种子85袋,罚款20000元。

  (二)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品种审定制度,玉米作为主要农作物品种必须经过品种审定后方可销售。本案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属于种子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农民利益,也给国家粮食安全造成危害。广大种子经营单位要以此为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七、邢台市某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4月17日,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对某农药生产企业进行农资打假执法检查,当事人提供农药标签生产记录,无法提供2024年其生产的某农药2种规格的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至12月期间,生产的某2种规格农药共计8966箱全部售往市场,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情况记录,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邢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5000元。4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核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规范农药生产源头的典型案例。记录农药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是农药生产厂家诚信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如实记录事关农药产品质量。涉案公司作为重要农药生产厂商,产品产销量较大,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本案中,邢台市农业农村局对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行为严肃查处,促使其严把原材料进口端和产品销售端,实现了农药可追溯管理。案件办理结束后,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履行情况进行核查,从源头上规范了农药市场秩序。

  八、石家庄市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月10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政府服务热线转办单,称某公司涉嫌经营假兽药。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2024年11月5日从某生物公司采购标称香港某公司生产的10种动物疫病检测产品,共329盒。产品外包装标注检测样本粪便、唾液或眼泪,表述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关于兽药的定义,认定为兽药;且产品外包装均未标注兽药注册证书号,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兽药注册证书》,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上述10种产品货值金额为4943.65元。通过某网络平台销售301盒,当事人违法所得4618.44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没收正在经营的违法兽药7种28盒,没收违法所得4618.44元,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4943.65元)2.7倍的罚款,即13347.86元。并向涉案产品供货商所在地的农业农村部门发送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无证经营假兽药的典型案例。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未经批准的动物疫病检测产品大量销售,造成严重后果。且利用网络平台经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本案的查处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震慑了网络不法商贩。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追根溯源,打击源头,向涉案产品供货商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发送《案件线索告知函》,防止了假劣兽药流向市场。

  九、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某农资店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3月21日,秦皇岛市开展春季农资执法互查时发现,山海关区某农资店正在经销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标签适用作物显示为坚果、苹果、蜜桃、樱桃、核桃、猕猴桃、梨等。在农业农村部网站查询,该肥料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53**)号,适宜范围为芹菜。经查,当事人购进15桶、每桶10公斤,进货价每桶35元,销售价每桶50元,货值金额750元,至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销售包装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山海关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肥料产品,警告,罚款1100元。

  (二)典型意义:本案是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的典型案例。肥料登记管理,要求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其标明的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与登记批准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与标签标明内容不一致的肥料产品,一旦流入社会,对农业生产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影响群众的农业生产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十、唐山市某饲料公司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单一饲料进行查验案

  (一)案情简介:2025年1月14日,唐山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某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在办理某饲料油厂涉嫌无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单一饲料案时,发现生产的单一饲料销售给了唐山某饲料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2024年8月22日、2024年9月20日,分别进购某饲料油厂非法生产的单一饲料时,未查验对方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当事人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单一饲料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唐山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11000元。2025年3月4日,当事人完善了采购验收制度、采购验收台账。

  (二)典型意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直接影响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时、准确打击该类违法行为,是农业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查办此类案件,增强饲料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饲料经营行为。通过教育和惩戒并重,提高经营者饲料质量安全认知,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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